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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签证及施工合同价款的研究
        一、关于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    在中国约有400O多万建筑大军,参与着各项工程的建设,对于“工程签证”这四个字来说是太熟悉不过了,可谓是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程签证几乎被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工程上凡涉及到造价、工期的事项,业主、承包商使用更多的还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承发包核心行为之一,具有较深厚的中国造价文化的特点,它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业内加速了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研究,发现了由于造价文化承续的差异、建设环境条件的差异、合约水平和要求的差异。二者的差异决定了被此的优缺。提出了只有两者的真正合璧,才能打造真正的工程造价文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工程签证等的作用。    在形式上工程签证采用共同签认的方式,由施工承发包双方作为主体,有关参与方共同(流转)签认。对于原合同价款之外的追加款项,依据合同约定或施工发承包惯例,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承发包合同标的的同一性,采取的是中国传统的儒雅解决的方式,追求着是那样一种商海激烈交锋中不忘的平和,它有着这样的文化数千年来传承延续的痕迹。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因施工发承包合同纠纷引致的诉讼、仲裁逐渐增多,出自于对工程签证的争议也并不少见。工程签证在施工承包企业和发包主体是深入人心的。多少年来靠守约的诚信,靠惯例的约束一直延续至今。工程签证对快速协调施工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创造中国的建设速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勋。    实际情况是:签证内容与签单形式相互交错,概念混乱。各种签单中夹杂着    有效签证、无效签证,也夹杂着有用签证、无用签证。    工程签证是中国的工程师遇到的数量最多的工程造价文件。在现状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内涵本质是明确的,外延形式是不严格的。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也有把设计修改通知等都被归纳在工程签证范围的,它们对工程施工起着不能被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认识都是从它的作用上去认识的。    3、工程签证的概念:    作为理论上的探讨,目前在中国最为权威的解释和定义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表述: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以及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从这一定义出发,要理清工程签证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概念。    二、关于合同价款    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签证的定义,凡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确认证明都是工程签证。那么我们有必要先把合同价款概念作番澄清。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及工程建安造价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关系:    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    2、合同价款的概念: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约定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工程都在随着工程施工的动态发展,不断会产生出超出合同约定结款的事件,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是分散的,相对独立的。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并在承发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双方发承包行为过程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过程中确认但不结算,待竣工时并入工程造价中一并结算。“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X%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否则合同价款日变夜长,难以确定,不便履行。    3)工程建安造价并不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总依据。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如有合同/协议调整价款的则以其以往最终一次的累计调整为准)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款,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从造价控制的角度讲,合同价款已确定,追加合同价款已发生,工程明确的结算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追加合同价款之和,但追加合同价款未在合同平台上确认,合同价款依然如故。合同价款的相对稳定性,给双方的履约,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工程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按双方合同约定,加上追加合同价款的协议补充以及施工中包括甲付水电费、甲供材料等所确定的。最终在发承包双方法人平台上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的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应纳入建安造价范围的施工用水电费、甲供材料等=建安工程造价    设计修改是发包人的旨意通过设计部门的技术保证来实现的。一般是指设计人员所作的设计成果有所瑕疵而引发的符合性修正更改。在这一环节中,发包人的工程技术能力能完善、优化设计成果,对工程成本的降低起到较大的作用。    4、工程签证行为的规范    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    加强工程签证及其行为的研究,规范工程签证的行为。我们原本就有工程签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迎来了工程索赔。在现今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中国大地上,我们要在研究工程签证时合璧上工程索赔,研究工程索赔时联系上工程签证,能使工程索赔在中国大地真正着落,才会让工程签证光大发扬,创造出更符合实际,更贴近施工发承包行为内在需要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中西合璧的工程造价文化,使得有关工程签证的概念十分明确,理论系统化,不仅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所认同,还应成为发包主体,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承包企业的共识,从而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原实务化的基础上步入实践化,上升到理论化。    本文从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签证概念的定义出发,对其进行些系统性整理和探讨,所述观点希望对工程签证和合同结款的认识有进一步的认识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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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    在中国约有400O多万建筑大军,参与着各项工程的建设,对于“工程签证”这四个字来说是太熟悉不过了,可谓是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程签证几乎被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工程上凡涉及到造价、工期的事项,业主、承包商使用更多的还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承发包核心行为之一,具有较深厚的中国造价文化的特点,它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业内加速了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研究,发现了由于造价文化承续的差异、建设环境条件的差异、合约水平和要求的差异。二者的差异决定了被此的优缺。提出了只有两者的真正合璧,才能打造真正的工程造价文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工程签证等的作用。    在形式上工程签证采用共同签认的方式,由施工承发包双方作为主体,有关参与方共同(流转)签认。对于原合同价款之外的追加款项,依据合同约定或施工发承包惯例,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承发包合同标的的同一性,采取的是中国传统的儒雅解决的方式,追求着是那样一种商海激烈交锋中不忘的平和,它有着这样的文化数千年来传承延续的痕迹。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因施工发承包合同纠纷引致的诉讼、仲裁逐渐增多,出自于对工程签证的争议也并不少见。工程签证在施工承包企业和发包主体是深入人心的。多少年来靠守约的诚信,靠惯例的约束一直延续至今。工程签证对快速协调施工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创造中国的建设速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勋。    实际情况是:签证内容与签单形式相互交错,概念混乱。各种签单中夹杂着    有效签证、无效签证,也夹杂着有用签证、无用签证。    工程签证是中国的工程师遇到的数量最多的工程造价文件。在现状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内涵本质是明确的,外延形式是不严格的。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也有把设计修改通知等都被归纳在工程签证范围的,它们对工程施工起着不能被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认识都是从它的作用上去认识的。    3、工程签证的概念:    作为理论上的探讨,目前在中国最为权威的解释和定义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表述: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以及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从这一定义出发,要理清工程签证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概念。    二、关于合同价款    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签证的定义,凡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确认证明都是工程签证。那么我们有必要先把合同价款概念作番澄清。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及工程建安造价    1)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关系:    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    2、合同价款的概念: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约定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工程都在随着工程施工的动态发展,不断会产生出超出合同约定结款的事件,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是分散的,相对独立的。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并在承发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双方发承包行为过程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过程中确认但不结算,待竣工时并入工程造价中一并结算。“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X%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否则合同价款日变夜长,难以确定,不便履行。    3)工程建安造价并不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总依据。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如有合同/协议调整价款的则以其以往最终一次的累计调整为准)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款,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从造价控制的角度讲,合同价款已确定,追加合同价款已发生,工程明确的结算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追加合同价款之和,但追加合同价款未在合同平台上确认,合同价款依然如故。合同价款的相对稳定性,给双方的履约,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工程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按双方合同约定,加上追加合同价款的协议补充以及施工中包括甲付水电费、甲供材料等所确定的。最终在发承包双方法人平台上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的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应纳入建安造价范围的施工用水电费、甲供材料等=建安工程造价    设计修改是发包人的旨意通过设计部门的技术保证来实现的。一般是指设计人员所作的设计成果有所瑕疵而引发的符合性修正更改。在这一环节中,发包人的工程技术能力能完善、优化设计成果,对工程成本的降低起到较大的作用。    4、工程签证行为的规范    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    加强工程签证及其行为的研究,规范工程签证的行为。我们原本就有工程签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迎来了工程索赔。在现今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中国大地上,我们要在研究工程签证时合璧上工程索赔,研究工程索赔时联系上工程签证,能使工程索赔在中国大地真正着落,才会让工程签证光大发扬,创造出更符合实际,更贴近施工发承包行为内在需要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中西合璧的工程造价文化,使得有关工程签证的概念十分明确,理论系统化,不仅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所认同,还应成为发包主体,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承包企业的共识,从而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原实务化的基础上步入实践化,上升到理论化。    本文从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签证概念的定义出发,对其进行些系统性整理和探讨,所述观点希望对工程签证和合同结款的认识有进一步的认识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