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山东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
各县(市)、区建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新秩序,更好地贯彻执行省建委鲁建标发<199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要遵循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逐渐培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投资者和施工企业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
二、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使承发包双方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工程承发包,正确处理和保护投资者和施工企业等的合法经济利益。
三、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承发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修缮、园林、仿古等),不论承发包方式,均按本办法规定,调整材料预算价格,办理工程结算。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是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指导投标报价和办理工作结算,调整定额基准价的基础价格。
五、我.市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仿古、修缮等)材料市场指导价,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发布和管理,编制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类材料市场指导价的编制。
(二)、各县(市)、区建委(定额站),负责材料预算价格中的E、F、J、l、M、Z、X、N类中的五金部分及古建材料市场指导价的编制。有条件的县(市)也可全部编制。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超出市场指导价执行范围的工程,其市场指导价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指导下共同编制,一次性使用。
七、市场指导价缺项材料,按市场定价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确认,报造价管理部门认定后执行。
八、市场指导价一般应按季发布,全市统一发布期为每季末月底。
九、对建设工程各类定额中列项的全部建设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砖、瓦、灰、砂、石及各类专用材料等均按单项品种材料调整;定额中的小五金费、其他材料费和定额计价材等品种多、单项耗用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次要材料,按材料价差系数的形式调整。
十、根据省建委鲁建标发(1995)9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单项市场指导价计算出的工程结算价同合同确认的单项材料价格的差价,按实列入工程结算。
十一、各类工程中的建设材料,单项品种价格调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投标工程,依据市场指导价,由投标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工期长短、经营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并在合同中确认,报造价管理部门认定后,做为调整市场指导价,办理工程结算的结算价格。
(二)、非招投标工程,依据市场指导价在增加风险系数的前提下,由承发包双方自行商定,并在合同中确认,报造价管理部门认定后,做为调整市场指导价,办理工程结算的结算价格。
(三)、对于施TT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依据市场指导价在增加风险系数的前提下,由承发包双方平等协商定价,在合同中确认价格,一次确定,报造价管理部门认定后,在合同工期内不再调整。
(四)对于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不论承发包方式),则不得在工程合同中签订一次定死,不予调整材料价格的条款。凡按实际采购供应价格计算出的材料预算价格,超出合同确认价格5%以上的材料品种,超出5%以上部分按实调整。
(五)、材料价格承包风险系数,我市暂定为2-8%(按单项品种计算),由承发包职方根据地域、数量、工期和价格变化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商定,计入单项品种材料价格。
十二、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除发包方上级拨给的材料或发包方开工前已储备的材料(三大材),及发包方特定的材料以外的材料,均由施工企业采购使用。
十四、建设单位拨交的材料,品种、规格不符合工程要求,需串换、改制或加工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实列入结算。
十五、因施工现场狭窄,建设工程材料和半成品,无法一次运至施工现场,需另行存放时,所发生的费用,按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列入工程结算。
十六、我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设置1-2人负责市场指导价的编制、管理和材料价格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十七、我市各级造价管理部门要充分积累资料,建立完善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尽快推广电子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中的作用。材料价格专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查,加强对各有关单位价格信息的引导.规范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
十八、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应积极参加我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系统活动。把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材料价格信息,作为本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每个工程建设概、预算持证
人员应定期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材料价格信息,造价管理部门应将概、预算持证人员提供材料价格信息的情况,作为考核与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九、本通知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