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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是指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执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山东省造价员。     第三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的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信用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资格年检、升降级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执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本人职称证、注册造价师证、山东省造价员证、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继续教育证;     (七)本人的业绩证明;     (八)其他与考评内容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0、20、15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15、10分;     (二)年度完成咨询项目2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1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5000万元的,加3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5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2000万元的,加2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1000万元的,加10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咨询业绩的,减30分;年度内完成咨询项目少于8个,或咨询项目总造价低于500万元,或规模低于5000平方米的,减10分;     (二)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印章或职称证书的,每项次减20分;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减20分;     3、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任意压低、抬高价格的,每发现一次减10分;不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或擅自修改计价程序,或擅自确定计价补充内容的,每项次减10分;      4、工程造价成果报告中,没有本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的,每项次减5分;     5、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未使用计算机操作,或未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价软件的,每项次减5分;     6、未按规定进行咨询合同和业绩备案的,每项次减5分;执业不规范,业绩存档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减5分;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项次减5分;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礼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每次减10分;     9、凡引起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减20分;     10、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活动不积极配合的减10分。     三、其他事项,按以下规定减分:     1、本人基本情况变更后(包括注册单位、资格证书、职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每项次减5分;     2、未按规定参加资格证书年检的,减5分;     3、因不良行为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4、其他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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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是指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执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山东省造价员。     第三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的主管部门,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信用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资格年检、升降级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执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本人职称证、注册造价师证、山东省造价员证、聊城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岗位注册证、继续教育证;     (七)本人的业绩证明;     (八)其他与考评内容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0、20、15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15、10分;     (二)年度完成咨询项目2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1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5000万元的,加3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5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2000万元的,加20分;年度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且工程规模达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达1000万元的,加10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咨询业绩的,减30分;年度内完成咨询项目少于8个,或咨询项目总造价低于500万元,或规模低于5000平方米的,减10分;     (二)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印章或职称证书的,每项次减20分;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减20分;     3、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任意压低、抬高价格的,每发现一次减10分;不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或擅自修改计价程序,或擅自确定计价补充内容的,每项次减10分;      4、工程造价成果报告中,没有本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的,每项次减5分;     5、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未使用计算机操作,或未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价软件的,每项次减5分;     6、未按规定进行咨询合同和业绩备案的,每项次减5分;执业不规范,业绩存档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减5分;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项次减5分;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礼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每次减10分;     9、凡引起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减20分;     10、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活动不积极配合的减10分。     三、其他事项,按以下规定减分:     1、本人基本情况变更后(包括注册单位、资格证书、职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每项次减5分;     2、未按规定参加资格证书年检的,减5分;     3、因不良行为被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4、其他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减1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