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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特制定《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八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的确定:    (一)在编制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暂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确定; (二)工程竣工后,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计取办法和规定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统一的专项费用支付账户;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预存,安全施工费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预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及安全施工费的计取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30%;预存额余额按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四章  安全施工费的核定 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施工防护方案并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项目具体设置内容,填写《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报建设单位核验。建设单位应自接到《核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核验且未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将核验后的《核定书》、《安全评价等级证书》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安全施工费,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安全施工费核定完毕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按《核定书》核定的金额支付安全施工费。施工承包单位未提供《核定书》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施工费,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  第五章   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未按规定将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承包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全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承包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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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特制定《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八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的确定:    (一)在编制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暂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确定; (二)工程竣工后,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计取办法和规定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统一的专项费用支付账户;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预存,安全施工费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预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及安全施工费的计取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30%;预存额余额按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四章  安全施工费的核定 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施工防护方案并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项目具体设置内容,填写《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报建设单位核验。建设单位应自接到《核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核验且未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将核验后的《核定书》、《安全评价等级证书》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安全施工费,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安全施工费核定完毕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按《核定书》核定的金额支付安全施工费。施工承包单位未提供《核定书》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施工费,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  第五章   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未按规定将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承包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全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承包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