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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声誉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不正当行为,促进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凡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公约。凡外地来莱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进莱备案手续时,应同时签认本公约,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咨询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严格控制质量,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公平竞争。靠质量、靠信誉、靠专业技术优势等参加市场竞争。不得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三条 合法经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超越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违规设置分支机构;不接受挂靠;不将承接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资质的人员编审。     第四条 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或恶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使用标准文本依法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鲁价费发〔1999〕73号、鲁价费发〔2004〕239号 《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执行,此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不得下浮,今后有新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诚信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不弄虚作假,不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养,做好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手段和业务知识,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提高自己而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故意损害业主或承包人的利益。 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造价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九条 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工作,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 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或伪造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尊重同行、主动交流、公平竞争,共同提高造价咨询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违约惩戒。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除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处以罚款,按每次交纳违约金5000元计;对造价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处以每次交纳违约金1000元罚款,造价人员违约罚金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交纳。     第十三条 处罚方式: (一)协会书面警告,并责成其书面检讨,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违约金用于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开展工作和奖励举报属实者等方面经济需要。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各咨询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见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莱芜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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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声誉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不正当行为,促进莱芜市工程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凡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公约。凡外地来莱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进莱备案手续时,应同时签认本公约,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咨询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严格控制质量,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公平竞争。靠质量、靠信誉、靠专业技术优势等参加市场竞争。不得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三条 合法经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超越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违规设置分支机构;不接受挂靠;不将承接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资质的人员编审。     第四条 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或恶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使用标准文本依法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鲁价费发〔1999〕73号、鲁价费发〔2004〕239号 《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执行,此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不得下浮,今后有新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诚信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不弄虚作假,不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养,做好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手段和业务知识,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提高自己而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故意损害业主或承包人的利益。 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造价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九条 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工作,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 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或伪造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尊重同行、主动交流、公平竞争,共同提高造价咨询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违约惩戒。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除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处以罚款,按每次交纳违约金5000元计;对造价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处以每次交纳违约金1000元罚款,造价人员违约罚金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交纳。     第十三条 处罚方式: (一)协会书面警告,并责成其书面检讨,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违约金用于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开展工作和奖励举报属实者等方面经济需要。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各咨询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见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莱芜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