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九大热点
1、遵循便民原则,不能“一拖了事”。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不能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拖了事。
2、设定行政审批应听取各方意见。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行政审批不得收取费用。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核拨。
5、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在本地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
6、向资格考试中强令培训说“不”。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7、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8、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9、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