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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工程实际施工阶段,对所不熟知的指定分包商,如何进行管理与调控以保证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的最优化,是工程总承包商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指定分包商模式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层面提出了一些应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指定分包;施工管理;控制与优化    1.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管理从粗放型逐渐向集约型递进,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在一些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中或者总承包商不具备某些特殊工作能力时,出于对工程的质量及自身利益的考虑,为达到降低成本等目的,业主通常会选择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一词源起于英国,在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通常指在大型国际工程中,承包商都要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雇用分包商,分包出去某些工作,对于工程中的相关特别专业的关键部位或永久设备,业主通常希望令有经验有专长,并且较为熟悉和信赖的专业公司进行承揽,以确保质量及业主其他特殊要求同时,业主可(自行决定)不通过总承包商,而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项。[1]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指定分包一般是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工程师)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分包商,同时,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商对他们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关系如图1)。在这个过程中,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承包商实际上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应该纳入主承包商的管理之中。在施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指定分包还是一般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由于总承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常常会给施工带来一些问题。    2.指定分包情况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发承包关系。相应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也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总分包关系和名义上的支付关系,而是前者在委托范围内,对后者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关系。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则不仅仅是一种事实上(但无合同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2],业主对指定分包商有着一些特殊的保护性措施。由于业主的直接干预, 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的管理矛盾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总承包管理失效    从理论上讲,施工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范围有限, 如仅负责指定分包现场施工的进度配合工作,按照业主要求转移支付等责任,甚至无需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承担责任,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施工总承包方是整个项目施工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各专业、各分包商之间及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展及交付成果全面负责。而业主介入总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往往造成总包权威缺失、管理难度增大,经常出现“管却不听”的现象; 在有些问题上常常出现业主绕过总包, 直接与指定分包沟通现象。这种承担管理义务却无法实施有效管理的尴尬局面,导致了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管理的失效。这种现象在对总承包方的管理权威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质量。    2.2 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    目前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绝大部分是表现在分包商身上,不少分包单位认为安全工作是总包单位的事,他们最多跟安全监督部门搞搞关系,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些项目中的业主与一些指定分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指定分包单位缺少正式资质及经验丰富的相关施工人员,在技术、资源、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而这类指定分包通常因关系复杂而使管理难度增大,其工程质量更难保证。    2.3 成本费用的增加    在指定分包商数量相对较多的情况下,相关工序间施工协作队伍的频繁更替无形中加大了管理难度,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不经过总承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所以,一旦发生大额亏损便会直接导致指定分包商中途退场,而为避免因指定分包商退场对工程造成影响,业主需重新选择指定分包商进行施工,无形中又加剧了相互协作间的指定分包商更替    3.对指定分包有效管理途径的探讨    3.1 承包商层面的对策    虽然在现阶段的指定分包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总承包方需要认真对待,本着为项目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寻求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与业主的良好沟通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模式下,对项目建设负有最终责任[3]。虽然大多数业主存在着专业局限性,但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愿望应比总承包方更为强烈。因此,总承包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有利于项目建设大局的角度出发,给业主做好参谋,在赢得业主认同和信任的同时,争取参与指定分包商的选择决策,提前了解分包队伍的状况,加深对分包队伍的认识,减少总分包的磨合时间, 避免出现被晾在一边的尴尬状况。    (2)细化总承包合同中涉及指定分包的相关条款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承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应争取增加相应条款,对总承包、分包、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使后续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既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能为总包方今后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3)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积极承担对施工及现场的管理责任,真正履行对总管理、总协调、总监督、总配合及总进度控制的作用,以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取得业主对自己的信任。作为整个工程施工的组织者和现场资源的调配者, 总承包方应对指定分包提供支持与帮助,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资源( 如水电、运输工具) 等条件,及时解决技术界面问题,做到既有利于分包项目和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提高本企业的信誉度。    3.2 业主层面的对策    业主在指定分包商的选择上应该认真审核其公司资质,不应碍于情面随意制定分包商,在三方关系处理上,业主应在合同中对承包商承担的对指定分包的协调管理责任做详细约定。另外,业主应该制定详细的奖惩规则,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使其加强对指定分包合同的评审和管理,积极主动与业主、指定分包商沟通,力求将合同风险降低至最低。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 混淆的工作内容,业主应要求承包商尽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施工界面和双方的责任,清楚地界定双方在对指定分包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4]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效防止或减少三方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相互扯皮。    4.总结    在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如何恰当处理同业主指定分包商间的相互关系,是决定工程成败的重要因素。从工程整体考虑,实现沟通合作共荣,是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主旋律,当业主指定分包商后,对实际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同业主进行沟通,在实际施工中,同指定分包商通力合作,最终实现业主、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三者的共荣,即业主获得优质的成品工程,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获得行业信誉与利润的双赢,此模式应是三方共同努力的方向。(马爱国(1979—),男,浙江省杭州市人,浙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施工技术与管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参考文献:    [1]王曼.论我国指定分包之法律规制一一以FIDIC合同条件为视角「J].法律经纬,2012,3:60-62.    [2]冯志祥,唐兰.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03,9(23):78-80.    [3]石啸.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运工程,2010,6:148-150.    [4]杨明阳.国际工程中的分包与指定分包〔月.建设监理,2011,3(1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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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工程实际施工阶段,对所不熟知的指定分包商,如何进行管理与调控以保证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的最优化,是工程总承包商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指定分包商模式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层面提出了一些应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指定分包;施工管理;控制与优化    1.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管理从粗放型逐渐向集约型递进,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在一些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中或者总承包商不具备某些特殊工作能力时,出于对工程的质量及自身利益的考虑,为达到降低成本等目的,业主通常会选择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一词源起于英国,在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通常指在大型国际工程中,承包商都要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雇用分包商,分包出去某些工作,对于工程中的相关特别专业的关键部位或永久设备,业主通常希望令有经验有专长,并且较为熟悉和信赖的专业公司进行承揽,以确保质量及业主其他特殊要求同时,业主可(自行决定)不通过总承包商,而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项。[1]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指定分包一般是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工程师)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分包商,同时,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商对他们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关系如图1)。在这个过程中,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承包商实际上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应该纳入主承包商的管理之中。在施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指定分包还是一般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由于总承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常常会给施工带来一些问题。    2.指定分包情况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发承包关系。相应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也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总分包关系和名义上的支付关系,而是前者在委托范围内,对后者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关系。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则不仅仅是一种事实上(但无合同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2],业主对指定分包商有着一些特殊的保护性措施。由于业主的直接干预, 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的管理矛盾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总承包管理失效    从理论上讲,施工总承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范围有限, 如仅负责指定分包现场施工的进度配合工作,按照业主要求转移支付等责任,甚至无需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承担责任,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施工总承包方是整个项目施工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各专业、各分包商之间及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展及交付成果全面负责。而业主介入总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往往造成总包权威缺失、管理难度增大,经常出现“管却不听”的现象; 在有些问题上常常出现业主绕过总包, 直接与指定分包沟通现象。这种承担管理义务却无法实施有效管理的尴尬局面,导致了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管理的失效。这种现象在对总承包方的管理权威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质量。    2.2 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    目前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绝大部分是表现在分包商身上,不少分包单位认为安全工作是总包单位的事,他们最多跟安全监督部门搞搞关系,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些项目中的业主与一些指定分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指定分包单位缺少正式资质及经验丰富的相关施工人员,在技术、资源、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而这类指定分包通常因关系复杂而使管理难度增大,其工程质量更难保证。    2.3 成本费用的增加    在指定分包商数量相对较多的情况下,相关工序间施工协作队伍的频繁更替无形中加大了管理难度,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不经过总承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所以,一旦发生大额亏损便会直接导致指定分包商中途退场,而为避免因指定分包商退场对工程造成影响,业主需重新选择指定分包商进行施工,无形中又加剧了相互协作间的指定分包商更替    3.对指定分包有效管理途径的探讨    3.1 承包商层面的对策    虽然在现阶段的指定分包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总承包方需要认真对待,本着为项目负责的态度,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寻求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与业主的良好沟通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模式下,对项目建设负有最终责任[3]。虽然大多数业主存在着专业局限性,但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愿望应比总承包方更为强烈。因此,总承包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有利于项目建设大局的角度出发,给业主做好参谋,在赢得业主认同和信任的同时,争取参与指定分包商的选择决策,提前了解分包队伍的状况,加深对分包队伍的认识,减少总分包的磨合时间, 避免出现被晾在一边的尴尬状况。    (2)细化总承包合同中涉及指定分包的相关条款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总承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应争取增加相应条款,对总承包、分包、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使后续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既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能为总包方今后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3)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积极承担对施工及现场的管理责任,真正履行对总管理、总协调、总监督、总配合及总进度控制的作用,以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取得业主对自己的信任。作为整个工程施工的组织者和现场资源的调配者, 总承包方应对指定分包提供支持与帮助,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资源( 如水电、运输工具) 等条件,及时解决技术界面问题,做到既有利于分包项目和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提高本企业的信誉度。    3.2 业主层面的对策    业主在指定分包商的选择上应该认真审核其公司资质,不应碍于情面随意制定分包商,在三方关系处理上,业主应在合同中对承包商承担的对指定分包的协调管理责任做详细约定。另外,业主应该制定详细的奖惩规则,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使其加强对指定分包合同的评审和管理,积极主动与业主、指定分包商沟通,力求将合同风险降低至最低。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 混淆的工作内容,业主应要求承包商尽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施工界面和双方的责任,清楚地界定双方在对指定分包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4]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效防止或减少三方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相互扯皮。    4.总结    在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如何恰当处理同业主指定分包商间的相互关系,是决定工程成败的重要因素。从工程整体考虑,实现沟通合作共荣,是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主旋律,当业主指定分包商后,对实际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同业主进行沟通,在实际施工中,同指定分包商通力合作,最终实现业主、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三者的共荣,即业主获得优质的成品工程,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获得行业信誉与利润的双赢,此模式应是三方共同努力的方向。(马爱国(1979—),男,浙江省杭州市人,浙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施工技术与管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参考文献:    [1]王曼.论我国指定分包之法律规制一一以FIDIC合同条件为视角「J].法律经纬,2012,3:60-62.    [2]冯志祥,唐兰.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03,9(23):78-80.    [3]石啸.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运工程,2010,6:148-150.    [4]杨明阳.国际工程中的分包与指定分包〔月.建设监理,2011,3(11):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