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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施工索赔制度及管理的思考
[摘要]建筑施工的索赔,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的,对于生产实践中这种客观上的要求,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推广建设监理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关键词]施工 索赔 制度 管理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筑工程承包中由于发包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承包方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发包方提出赔偿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索赔,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的,对于生产实践中这种客观上的要求,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建立索赔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仅直接涉及到承包、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推广建设监理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建立索赔制度的意义    (一)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索赔之所以在建筑工程承包中反映突出,是由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单一性、生产周期长和露天建造等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构成了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1.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是固定不动的,那么建筑施工中的各种资源一方面要围绕着固定不动的产品流动,另一方面,为了建立均衡、紧凑的生产节奏,即使是同一建筑物的施工,也要根据实际可能组织流水作业。这一特点使得建筑产品的生产组织十分复杂,必须事先制定出周密的计划,才能使资源的投入发挥出较高的效率。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涉及到的资金、人力、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诸方面中,有许多因素是非工程的承包方所能制约和控制的,而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计划的实施,使承包方投入的资源不能发挥原有的效率而蒙受损失,需要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2.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预算性。由于建设地点、施工条件、资金能力、功能要求及人们的审美观的不同,形成了建筑产品及其价格的单一性,使得人们在产品峻工以前对其投入量不可能以精确的数据来反映,在承包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只能以施工图预算的方式事先预测其投入量。既然是预测,就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由此而使承包方蒙受的损失,也可以部分地通过索赔来补偿。    3.生产周期长导致了合同的风险性。建筑产品生产的周期较长,施工过程易受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材料价格的变化影响,承包方就此承担的风险也就较大。若由于风险发生而带来损失,应该通过索赔来补偿。    4.露天建造导致了生产条件的不确定性。建筑产品是露天建造的,因此建筑施工要受到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这些条件的变化事先又很难准确把握。若因此而使承包方受到损失也只能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二)施工索赔的主观方面    施工索赔的客观性要求人们主观认可,但由于事物所处的环境及人们认识程度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形成主观方面的差异。    1.关于索赔建立的基础。索赔最早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不相容的。他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使自己获利,因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索赔就成为调整二者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每个企业都要通过经济核算来考核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并不断取得盈利,对建筑工程承包中客观存在的索赔问题,则有必要以法律制度来加以明确。    2.关于索赔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对企业劳动成果进行质和量的考核,那么企业的合法利润就应该得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尚属微利企业,有必要通过索赔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施工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不仅仅体现于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科学管理的企业内部之中,也体现于发包方对项目的管理之中。施工索赔管理,通过经济手段进一步调动了发包方参与、加强项目管理的积极性,使承包、发包双方共同来追求项目的科学管理,以求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最后,是为了合理解决承包、发包双方的争议。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发包双方围绕经济问题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条文来处理。合同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细致,并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迫切需要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施工索赔的最终目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补偿索赔方在经济效益上的损失。    二、构成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是广泛的,沿着构成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分类,可以查询施工索赔的内容。    (一)人工费方面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致使承包方多用了人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打乱了承包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使工程拖延,承包方投入的人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3.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人工资或工资性津贴增加而使承包方多付出了人工费。    (二)材料费方面    若发生下列情况,在由承包方包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修改了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材料用量增加;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材料的预算价格上涨。    (三)机械费方面    与人工费索赔相似,若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承包方多投入了机械用量或降低了机械效率以及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增加时,可以考虑索赔。    (四)工程保证金方面    如果发包方临时取消合同以内的部分工程内容,导致合同总额的减少而使承包方获取利润的机会减少,可以考虑索赔。    (五)管理费方面    若承包方就工程中的某项(包括设计变更)直接费用提出的索赔成立时,由此项直接费所波及的管理费也可以考虑索赔。    (六)利息方面    若发包方推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或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利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在工程的建设上,可以考虑索赔。    三、索赔的证据材料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原始资料及数据,都是索赔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一)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    1.全部合同文件;    2.施工人员计划表及人工日报表;    3.工资表;    4.施工材料领用及机械设备使用表;    5.施工进度表;    6.由发包方代表签署的施工日记;    7.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由发包方签署的设计变更;    9.相关的会议记录;    10.相关往来信函;    11.工程照片。    (二)工程成本方面的资料    1.工资的会计资料;    2.材料和设备类的会计资料;    3.财务信件类的会计资料;    4.预算类的会计资料。    上述各种资料要真实可靠,并需注明时间以便在索赔中做出准确的证明,成为索赔的证据材料。为了在索赔中能够及时加以提供,就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间注意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四、建立索赔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索赔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势必引起承包、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为了准确合理地进行,在索赔制度的建立时,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关于时效问题    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索赔的范围又很广泛,为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产生索赔确认的困难,索赔应在发生后及时进行,即索赔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可以认为放弃索赔权。在施工索赔案例中,单项索赔最易获得成功,由于涉及的合同内容比较简单,责任的分析和索赔值计算不复杂,金额也不大,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但要注意时效问题。    (二)关于索赔的申请    承包方就某一问题提出索赔时,应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其中应包括索赔的内容、发生时间、索赔金额,并详细列出清单,同时提供索赔的证据材料。索赔报告的编制要求实事求是,计算准确、证据可靠、文字简练。    (三)关于纠纷    发包方在接到索赔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查实工作,及时予以答复。若就此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由发包方或承包方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四)关于索赔的监督    索赔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减,工程价款一般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转,由此还应报建设银行进行评审。    (五)关于反索赔    根据国际惯例,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的索赔一般称为反索赔。施工索赔是双向的。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建立索赔制度时,也应同时考虑反索赔问题,以便使之更加完善。    在我国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建立索赔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尤其是在创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阶段,就更要重视施工索赔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施工索赔管理不仅是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造价管理及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发包双方还可以通过施工索赔与反索赔来保证企业应得利益与投资效益不受损失,从而减少或消除承、发包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建立施工索赔制度重视施工索赔管理,对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我们认真探索、勇于实践,就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索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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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施工索赔制度及管理的思考

    [摘要]建筑施工的索赔,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的,对于生产实践中这种客观上的要求,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推广建设监理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关键词]施工 索赔 制度 管理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筑工程承包中由于发包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承包方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发包方提出赔偿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索赔,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的,对于生产实践中这种客观上的要求,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建立索赔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仅直接涉及到承包、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推广建设监理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建立索赔制度的意义    (一)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索赔之所以在建筑工程承包中反映突出,是由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单一性、生产周期长和露天建造等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构成了施工索赔的客观条件。    1.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是固定不动的,那么建筑施工中的各种资源一方面要围绕着固定不动的产品流动,另一方面,为了建立均衡、紧凑的生产节奏,即使是同一建筑物的施工,也要根据实际可能组织流水作业。这一特点使得建筑产品的生产组织十分复杂,必须事先制定出周密的计划,才能使资源的投入发挥出较高的效率。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涉及到的资金、人力、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诸方面中,有许多因素是非工程的承包方所能制约和控制的,而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计划的实施,使承包方投入的资源不能发挥原有的效率而蒙受损失,需要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2.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预算性。由于建设地点、施工条件、资金能力、功能要求及人们的审美观的不同,形成了建筑产品及其价格的单一性,使得人们在产品峻工以前对其投入量不可能以精确的数据来反映,在承包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只能以施工图预算的方式事先预测其投入量。既然是预测,就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由此而使承包方蒙受的损失,也可以部分地通过索赔来补偿。    3.生产周期长导致了合同的风险性。建筑产品生产的周期较长,施工过程易受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材料价格的变化影响,承包方就此承担的风险也就较大。若由于风险发生而带来损失,应该通过索赔来补偿。    4.露天建造导致了生产条件的不确定性。建筑产品是露天建造的,因此建筑施工要受到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这些条件的变化事先又很难准确把握。若因此而使承包方受到损失也只能通过索赔来加以补偿。    (二)施工索赔的主观方面    施工索赔的客观性要求人们主观认可,但由于事物所处的环境及人们认识程度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形成主观方面的差异。    1.关于索赔建立的基础。索赔最早是伴随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而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承包商和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不相容的。他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使自己获利,因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索赔就成为调整二者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每个企业都要通过经济核算来考核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并不断取得盈利,对建筑工程承包中客观存在的索赔问题,则有必要以法律制度来加以明确。    2.关于索赔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对企业劳动成果进行质和量的考核,那么企业的合法利润就应该得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尚属微利企业,有必要通过索赔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施工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不仅仅体现于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科学管理的企业内部之中,也体现于发包方对项目的管理之中。施工索赔管理,通过经济手段进一步调动了发包方参与、加强项目管理的积极性,使承包、发包双方共同来追求项目的科学管理,以求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最后,是为了合理解决承包、发包双方的争议。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发包双方围绕经济问题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目前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条文来处理。合同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细致,并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迫切需要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施工索赔的最终目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补偿索赔方在经济效益上的损失。    二、构成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是广泛的,沿着构成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分类,可以查询施工索赔的内容。    (一)人工费方面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致使承包方多用了人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打乱了承包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使工程拖延,承包方投入的人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3.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人工资或工资性津贴增加而使承包方多付出了人工费。    (二)材料费方面    若发生下列情况,在由承包方包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索赔:    1.由于发包方修改了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材料用量增加;    2.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材料的预算价格上涨。    (三)机械费方面    与人工费索赔相似,若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使承包方多投入了机械用量或降低了机械效率以及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增加时,可以考虑索赔。    (四)工程保证金方面    如果发包方临时取消合同以内的部分工程内容,导致合同总额的减少而使承包方获取利润的机会减少,可以考虑索赔。    (五)管理费方面    若承包方就工程中的某项(包括设计变更)直接费用提出的索赔成立时,由此项直接费所波及的管理费也可以考虑索赔。    (六)利息方面    若发包方推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或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利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在工程的建设上,可以考虑索赔。    三、索赔的证据材料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原始资料及数据,都是索赔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一)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    1.全部合同文件;    2.施工人员计划表及人工日报表;    3.工资表;    4.施工材料领用及机械设备使用表;    5.施工进度表;    6.由发包方代表签署的施工日记;    7.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由发包方签署的设计变更;    9.相关的会议记录;    10.相关往来信函;    11.工程照片。    (二)工程成本方面的资料    1.工资的会计资料;    2.材料和设备类的会计资料;    3.财务信件类的会计资料;    4.预算类的会计资料。    上述各种资料要真实可靠,并需注明时间以便在索赔中做出准确的证明,成为索赔的证据材料。为了在索赔中能够及时加以提供,就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间注意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四、建立索赔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索赔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势必引起承包、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为了准确合理地进行,在索赔制度的建立时,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关于时效问题    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索赔的范围又很广泛,为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产生索赔确认的困难,索赔应在发生后及时进行,即索赔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可以认为放弃索赔权。在施工索赔案例中,单项索赔最易获得成功,由于涉及的合同内容比较简单,责任的分析和索赔值计算不复杂,金额也不大,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但要注意时效问题。    (二)关于索赔的申请    承包方就某一问题提出索赔时,应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其中应包括索赔的内容、发生时间、索赔金额,并详细列出清单,同时提供索赔的证据材料。索赔报告的编制要求实事求是,计算准确、证据可靠、文字简练。    (三)关于纠纷    发包方在接到索赔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查实工作,及时予以答复。若就此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由发包方或承包方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四)关于索赔的监督    索赔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减,工程价款一般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转,由此还应报建设银行进行评审。    (五)关于反索赔    根据国际惯例,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的索赔一般称为反索赔。施工索赔是双向的。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建立索赔制度时,也应同时考虑反索赔问题,以便使之更加完善。    在我国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建立索赔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尤其是在创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阶段,就更要重视施工索赔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施工索赔管理不仅是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造价管理及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发包双方还可以通过施工索赔与反索赔来保证企业应得利益与投资效益不受损失,从而减少或消除承、发包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建立施工索赔制度重视施工索赔管理,对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我们认真探索、勇于实践,就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索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