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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量清单下的施工索赔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索赔;投标决策阶段准备 ;合同订立阶段注意事项;施工阶段索赔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施工索赔;    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工程预算工作开创了新的格局。这一报价计价模式不同于以前以定额为依据的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将在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正确引导企业报价,市场竞争形成造价方面更明晰,它将极大的刺激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来提高竞争力。如此一来,在正常的施工及管理水平下往往只能勉强维持企业的发展,稍有风险便会亏损,极大地限制了施工承包企业事业的发展壮大。施工企业除了加强自身内部的各种管理来提高生产效率外,就得通过工程索赔盈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实施整三年,结合自己实际工作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施工索赔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报价,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业主承担工程量数量变化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格风险。因此,对施工单位来说,这里面便有不少潜力可挖。    一、投标决策阶段    在综合考虑决定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之后,首先对招标文件、图纸、地质资料进行详细的研究。最好能找到该工程的设计文件,了解业主的使用意图,以便对以后出现的工程变更有所准备。    1.召集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图纸的重要部位及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同时配合预算人员对所选取的施工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在满足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最经济的方案,并列入方案中。    2.研读地质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后找出地质资料的不完整性;结合设计图纸找出设计图纸上的一些保守设计或不够全面的设计,推测以后因地质情况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结合地质资料,重新核实甲方提供的土石方量。因变更或地质资料不准确而使工程量有所增减可采用非对称报价策略,将预计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提高一些,而减少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报价低一些。    3.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召集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标文件中条款逐一推敲,找出其中的风险因素和不明确因素,挖掘其中对以后签订合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利的因素,并在投标中加以利用。同时制定一些措施,对某些条款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避或转嫁,并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以 便今后在实施过程中逐一采用。    4.在实际投标竞争中,虽然每个承包人的实际成本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但总体上会相差不多。因此,其竞争的焦点就是管理费和利润空间的多少,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点来决定报价的高低。    (1)不平衡的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报价在总体上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子目单价,以其即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或工程款的收取上达到经济效益。能够早日回收工程款的项目,可以报得高一些,而后期工程项目的报价可低一些。对甲方提供的工程进行核算,对今后会增加的项目报价高一些,而减少的项目报价低一些。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将来会增加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能承包的项目可报高一些;工程内容不够清楚,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不能承接的项目可报低一些。对要求提供清单费用分析表时,应尽量将以后可能新增加工程的清单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通常人工和机械费变化大,而材料费则随市场行情变化。    (2)多方案报价法。有些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发现工程范围条件不明确或不公平、技术规范较苛刻,此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技术规范或修改其中某些条款后并附加因此而改变的施工方案,报一个较低的价格。这样可以借此吸引发包人。但方案不可写得太过详细,以防发包人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人。同时应注意所提方案应比较成熟,或在某个工程中试验过。并取得明显的效果,方便发包人进行比较。切记不要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方案,以免适得其反。    (3)突然降低法。报价好比一场间谍战,竞争对手之间相互刺探,互放烟雾,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争取工程的承包权。采用突然降低法就是一种自我保护,迷惑对手的一种策略。但是,自己一定要有一个成本底线,以防报价太低而亏损。    (4)先亏后盈法。对于一些大型分期工程或一些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分期工程,可将一期的总价报低一些以期中标,然后利用一期施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信誉、临舍以及施工经验,可以在二期的报价中捞回来。但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或把握不大时,不可采用。    (5)许诺优惠条件。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造价高的大型设施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在投标报价时附带一些优惠条件,如缩短工期、降低支付条件、低息贷款、赠送设备、提供某些技术、代为培训人员等,以吸引发包人。但需注意不要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合同订立阶段    经过一番努力,一旦中标,便应组织有经验的相关预算及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同时将决策阶段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加以利用和规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体执行。其中在合同的“专用条款” 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不得模糊,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2. 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他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3. 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可能应将风险范围的确定尽量偏向有利施工单位。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应尽量详细,此处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    4. 合同中第九大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规定应详细,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业主利用此条在工程完工后拖延结算和付款。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业主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工以后才进行。    5. 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拖延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从轻。    三.施工索赔的阶段    经过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为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的索    赔提供了前提条件。施工索赔的阶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提出的索赔要从整个工程的大局出发,并且还要防范业主提出反索赔。这对施工单位的员工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想当然、随意性做法,严格工程质量及进度,审批签字时效、内容管理井然有条,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索赔合理及时,与业主、监理单位关系融洽,与协同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良性沟通等等,从施工单位的领导到员工都要做到。结合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所埋下的伏笔,对施工中大致会出现索赔有了一定的准备,此时就应随着工程的进行按照原定计划逐步实施。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造成土石成分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计算土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靠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高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和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该项费用,获得业主的好评。这类项目应是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    2.工程变更索赔    (1)业主变更。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地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经济索赔一般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    (2)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四新技术),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    (3)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新增工程的单价就不能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地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索赔往往伴随于经济索赔, 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谈判时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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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索赔;投标决策阶段准备 ;合同订立阶段注意事项;施工阶段索赔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施工索赔;    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工程预算工作开创了新的格局。这一报价计价模式不同于以前以定额为依据的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将在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正确引导企业报价,市场竞争形成造价方面更明晰,它将极大的刺激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来提高竞争力。如此一来,在正常的施工及管理水平下往往只能勉强维持企业的发展,稍有风险便会亏损,极大地限制了施工承包企业事业的发展壮大。施工企业除了加强自身内部的各种管理来提高生产效率外,就得通过工程索赔盈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实施整三年,结合自己实际工作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施工索赔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报价,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业主承担工程量数量变化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格风险。因此,对施工单位来说,这里面便有不少潜力可挖。    一、投标决策阶段    在综合考虑决定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之后,首先对招标文件、图纸、地质资料进行详细的研究。最好能找到该工程的设计文件,了解业主的使用意图,以便对以后出现的工程变更有所准备。    1.召集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图纸的重要部位及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同时配合预算人员对所选取的施工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在满足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最经济的方案,并列入方案中。    2.研读地质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后找出地质资料的不完整性;结合设计图纸找出设计图纸上的一些保守设计或不够全面的设计,推测以后因地质情况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结合地质资料,重新核实甲方提供的土石方量。因变更或地质资料不准确而使工程量有所增减可采用非对称报价策略,将预计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提高一些,而减少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报价低一些。    3.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召集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标文件中条款逐一推敲,找出其中的风险因素和不明确因素,挖掘其中对以后签订合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利的因素,并在投标中加以利用。同时制定一些措施,对某些条款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避或转嫁,并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以 便今后在实施过程中逐一采用。    4.在实际投标竞争中,虽然每个承包人的实际成本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但总体上会相差不多。因此,其竞争的焦点就是管理费和利润空间的多少,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点来决定报价的高低。    (1)不平衡的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报价在总体上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子目单价,以其即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或工程款的收取上达到经济效益。能够早日回收工程款的项目,可以报得高一些,而后期工程项目的报价可低一些。对甲方提供的工程进行核算,对今后会增加的项目报价高一些,而减少的项目报价低一些。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将来会增加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能承包的项目可报高一些;工程内容不够清楚,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不能承接的项目可报低一些。对要求提供清单费用分析表时,应尽量将以后可能新增加工程的清单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通常人工和机械费变化大,而材料费则随市场行情变化。    (2)多方案报价法。有些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发现工程范围条件不明确或不公平、技术规范较苛刻,此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技术规范或修改其中某些条款后并附加因此而改变的施工方案,报一个较低的价格。这样可以借此吸引发包人。但方案不可写得太过详细,以防发包人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人。同时应注意所提方案应比较成熟,或在某个工程中试验过。并取得明显的效果,方便发包人进行比较。切记不要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方案,以免适得其反。    (3)突然降低法。报价好比一场间谍战,竞争对手之间相互刺探,互放烟雾,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争取工程的承包权。采用突然降低法就是一种自我保护,迷惑对手的一种策略。但是,自己一定要有一个成本底线,以防报价太低而亏损。    (4)先亏后盈法。对于一些大型分期工程或一些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分期工程,可将一期的总价报低一些以期中标,然后利用一期施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信誉、临舍以及施工经验,可以在二期的报价中捞回来。但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或把握不大时,不可采用。    (5)许诺优惠条件。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造价高的大型设施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在投标报价时附带一些优惠条件,如缩短工期、降低支付条件、低息贷款、赠送设备、提供某些技术、代为培训人员等,以吸引发包人。但需注意不要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合同订立阶段    经过一番努力,一旦中标,便应组织有经验的相关预算及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同时将决策阶段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加以利用和规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体执行。其中在合同的“专用条款” 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不得模糊,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2. 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他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3. 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可能应将风险范围的确定尽量偏向有利施工单位。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应尽量详细,此处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    4. 合同中第九大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规定应详细,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业主利用此条在工程完工后拖延结算和付款。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业主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工以后才进行。    5. 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拖延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从轻。    三.施工索赔的阶段    经过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为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的索    赔提供了前提条件。施工索赔的阶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提出的索赔要从整个工程的大局出发,并且还要防范业主提出反索赔。这对施工单位的员工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想当然、随意性做法,严格工程质量及进度,审批签字时效、内容管理井然有条,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索赔合理及时,与业主、监理单位关系融洽,与协同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良性沟通等等,从施工单位的领导到员工都要做到。结合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所埋下的伏笔,对施工中大致会出现索赔有了一定的准备,此时就应随着工程的进行按照原定计划逐步实施。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造成土石成分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计算土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靠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高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和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该项费用,获得业主的好评。这类项目应是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    2.工程变更索赔    (1)业主变更。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地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经济索赔一般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    (2)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四新技术),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    (3)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新增工程的单价就不能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地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索赔往往伴随于经济索赔, 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谈判时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