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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基本问题
【摘 要】施工索赔的提出与审查过程,是当事双方在合同基础上,逐步分清在某些索赔事件中的权力和责任,以使其数量化的过程,作为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审查的目的和作用,掌握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处理好索赔审查中的特殊问题,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上交的索赔报告后,其应首先对此报告进行审查,并给予评价,而后与建设方和承包方一起共同商讨、解决、处理此次索赔事件。  【关键词】施工索赔;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    一、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索赔权的审查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建设方、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管理目标和出发点的不同,对索赔事件的分析也常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承包方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利益提出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在批准过程中的审查也就理所当然。    (一)索赔审查的原则    (1)及时性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其中时间是一个重要方面,及承包方提出索赔的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包括事件影响报告、费用清单以及补充报告,超过时间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索赔请求。根据FIDIC条款,承包方需要在干扰事件发生后28天内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28天内递交索赔费用的详细账单。    (2)全面性 承包方给出的证据能明确指出本次扰乱事件的整个过程及相关内容,即全面性,避免只有单一的证据而没有别的相关证据,或证据杂乱无章含糊其辞。如果出现此类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将索赔报告采取退回,或者要求承包方重新补充证据。    (3)真实性 证据是索赔必要条件,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索赔提交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作为依据的,有双发相关人员的认可。建设方与承包方都应该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相关资料进行留档保管,以便日后查询。对于某些事件细节记载不一致,双方应协商达成共识。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告知双方,承包方擅自补充修改或伪造证据,不但是违法行为,更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不但获得不了索赔请求,其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将被有关部门追究。    (4)法律效力当建设方与承包方双方观点不同、协商不了时,要提请仲裁或走法律程序解决,所以索赔证据具备法律效力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证据一般有:书面文件;有两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索赔审查的内容    索赔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审查、责任分担的审查、索赔报告中合同依据审查、延期性质及延长时间审查、索赔费用审查、索赔证据审查等几个方面。    (三)索赔审查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常规监管,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主动参与工程索赔管理,独立、公正的收集承包方在工程实施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后期的索赔管理中,科学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索赔请求进行反驳,在索赔管理中真正做到客观、公平。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施工现场监理员,要细致的记录现场情况;对合同中要求承包方最短多长时间内或哪个时间点以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供其批准同意的某些材料;监理工程师要了解承包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到货情况;做好数据文件管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    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这就难以保证在索赔报告中索赔方陈述事实的客观公正,夸大其词或推卸责任往往不可避免,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中的不合理、不真实部分进行审查、反驳,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评价监理工程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对方的索赔要求提出的反驳情况如:索赔事项是与承包方有关的第三方的责任;承包方的索赔要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承包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减少损失;事实或合同依据不足等。    二、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索赔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具体处理索赔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其它有关规定,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建设方,此行为必须在承包方据以提出索赔请求的二十八天之内完成。    (2)引起索赔的事件出现的同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情况记载。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的索赔意向书之后,应该首先对索赔事件的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审查,并对承包方将其它合理的记录保存完好,以备后期查询,而不必先认定责任。同时要求各级监理人员将自身掌握的与索赔事件相关的数据、资料、信息提交,予以收集,如工程施工记录、日报、班报等,同事,监理工程师及时介入索赔事件的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建设方的损失,并向建设方通报相关情况。    (3)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索赔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跟班检查监督,并判定涉及到的索赔因素对本工程实施的干扰有多大。    (4)索赔方在提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抄报建设方。    (5)对于索赔方提交的报告,监理工程师立即予以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调查核对承包方所提出的基本事实;审核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初步确定索赔款额和延长工期。    (6)监理工程师要向建设方上报审核承包方索赔报告的基本情况,并大致计算出索赔金额和索赔工期,经过建设方的同意,获得建设方书面授权书。    (7)监理工程师与承包方商讨,在弄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划分双方应负的责任。    (8)倘若某一方或双方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按合同要求提议并请求争议事件调解组来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则各方应准备好资料应诉,最后以仲裁裁决作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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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基本问题

    【摘 要】施工索赔的提出与审查过程,是当事双方在合同基础上,逐步分清在某些索赔事件中的权力和责任,以使其数量化的过程,作为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审查的目的和作用,掌握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处理好索赔审查中的特殊问题,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上交的索赔报告后,其应首先对此报告进行审查,并给予评价,而后与建设方和承包方一起共同商讨、解决、处理此次索赔事件。  【关键词】施工索赔;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    一、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索赔权的审查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建设方、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管理目标和出发点的不同,对索赔事件的分析也常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承包方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利益提出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在批准过程中的审查也就理所当然。    (一)索赔审查的原则    (1)及时性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其中时间是一个重要方面,及承包方提出索赔的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包括事件影响报告、费用清单以及补充报告,超过时间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索赔请求。根据FIDIC条款,承包方需要在干扰事件发生后28天内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28天内递交索赔费用的详细账单。    (2)全面性 承包方给出的证据能明确指出本次扰乱事件的整个过程及相关内容,即全面性,避免只有单一的证据而没有别的相关证据,或证据杂乱无章含糊其辞。如果出现此类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将索赔报告采取退回,或者要求承包方重新补充证据。    (3)真实性 证据是索赔必要条件,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索赔提交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作为依据的,有双发相关人员的认可。建设方与承包方都应该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相关资料进行留档保管,以便日后查询。对于某些事件细节记载不一致,双方应协商达成共识。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告知双方,承包方擅自补充修改或伪造证据,不但是违法行为,更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不但获得不了索赔请求,其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将被有关部门追究。    (4)法律效力当建设方与承包方双方观点不同、协商不了时,要提请仲裁或走法律程序解决,所以索赔证据具备法律效力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证据一般有:书面文件;有两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索赔审查的内容    索赔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审查、责任分担的审查、索赔报告中合同依据审查、延期性质及延长时间审查、索赔费用审查、索赔证据审查等几个方面。    (三)索赔审查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常规监管,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主动参与工程索赔管理,独立、公正的收集承包方在工程实施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后期的索赔管理中,科学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索赔请求进行反驳,在索赔管理中真正做到客观、公平。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施工现场监理员,要细致的记录现场情况;对合同中要求承包方最短多长时间内或哪个时间点以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供其批准同意的某些材料;监理工程师要了解承包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到货情况;做好数据文件管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    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这就难以保证在索赔报告中索赔方陈述事实的客观公正,夸大其词或推卸责任往往不可避免,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中的不合理、不真实部分进行审查、反驳,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评价监理工程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对方的索赔要求提出的反驳情况如:索赔事项是与承包方有关的第三方的责任;承包方的索赔要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承包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减少损失;事实或合同依据不足等。    二、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索赔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具体处理索赔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其它有关规定,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建设方,此行为必须在承包方据以提出索赔请求的二十八天之内完成。    (2)引起索赔的事件出现的同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情况记载。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的索赔意向书之后,应该首先对索赔事件的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审查,并对承包方将其它合理的记录保存完好,以备后期查询,而不必先认定责任。同时要求各级监理人员将自身掌握的与索赔事件相关的数据、资料、信息提交,予以收集,如工程施工记录、日报、班报等,同事,监理工程师及时介入索赔事件的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建设方的损失,并向建设方通报相关情况。    (3)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索赔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跟班检查监督,并判定涉及到的索赔因素对本工程实施的干扰有多大。    (4)索赔方在提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抄报建设方。    (5)对于索赔方提交的报告,监理工程师立即予以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调查核对承包方所提出的基本事实;审核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初步确定索赔款额和延长工期。    (6)监理工程师要向建设方上报审核承包方索赔报告的基本情况,并大致计算出索赔金额和索赔工期,经过建设方的同意,获得建设方书面授权书。    (7)监理工程师与承包方商讨,在弄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划分双方应负的责任。    (8)倘若某一方或双方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按合同要求提议并请求争议事件调解组来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则各方应准备好资料应诉,最后以仲裁裁决作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