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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摘 要】“变更”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通常变更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已存在的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一致的变动或修改。就工程合同领域来看,工程变更指的是业主对于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和材料的改变。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    1.工程变更的概念及其原因    在工程合同实践中对工程变更的有如下几层含义。    (1)工程变更工作,不仅限于原始合同中描述的工作所产生的承包商的明示或默示的义务范围;    (2)工程变更应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发出指示。    (3)业主应通过明示的行为表示同意对此进行支付。    (4)额外变更工作不是承包商自愿完成的。    (5)该变更工作不应是由于承包商过错所产生的。    之所以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条款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赋予业主单方面进行变更的权利。因为业主在工程施工前不可能考虑到所有事宜,而设计图纸也不可能完全理想,因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会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但此时,业主己与承包商缔约完毕,承包商正在现场施工,承包商很有可能借机漫天要价,因为承包商知道业主如另行委托第三人来做的成本会是很高的。这样业主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讨价地位。如果合同中事先订有变更条款,则会使业主处于比较公平的讨价地位。    第二,赋予承包商关于执行工程师指示的救济权利。一般来讲,工程师没有默示的权利代替业主缔结合同。因此,在缺少变更条款时,承包商将无法获得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工作的支付,除非承包商能够证明其与业主另行签订了其他单独合同并应获得支付。当合同中规定有变更条款时,如果承包商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而业主否认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可依据变更条款获得保护。    第三,变更条款为变更工作提供了效率。变更条款可使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意的基础上来确定变更工作的估价,避免了事后当事人双方的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2.工程变更案例分析及结论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均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1年半。开始施工后,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砂砾料的运输距离也有所增加。因此,承包商提出了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其中要求延长工期4个月,并提出经济补偿431789美元。    在接到承包商上述索赔要求后,工程师逐项地分析核算,并根据承包商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商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具体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对新增加土方40250m3的单价应进行具体分析。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②土方及砂砾料补偿款的现场管理费:17370+6796=24166美元,而不是承包商所要求的索赔款162476美元。坝体土方:175088美元,砂砾石滤料:68500美元,现场管理费:24166美元,总计267754美元。工程师在核算的上述索赔款额267754美元,最终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使新增工程的索赔问题获得解决。这样,承包商实际获得的索赔款同原提出的索赔款额相比较,其索赔成功率为267754/431789=62%。在施工索赔实践中,62%的成功率是不低的。    3.现今的施工管理形式,大多采用FIDIC管理模式,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之间形成三角形的合同关系    在施工阶段,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在从自己的角度对合同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信誉,而工程的合同条件赋予施工单位进行索赔的权利,可使施工单位获得合同的经济损失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的合同利益。在工程变更中,确定变更项目的价格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虽然合同条件一般规定对于工程变更项目,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合适的价格,但是往往由于工程变更价格问题直接影响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和执行。因此,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格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用多学科的知识做许多分析工作,而且还要与业主、承包人充分协商。无论是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价格,还是与承包人协商的价格,一般都要遵守以下原则:①处处留心,灵活多变,注意收集和整理索赔证据;②以原合同价为基础,就是在确定变更项目的费用和价格时,必须考虑原合同中的有关费率和价格;③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项目,如果数量增减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则一律采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④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价格可参照该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价格。对于特殊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⑤对于工程量清单上没有的项目,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编.国际工程索赔原则及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4]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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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变更”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通常变更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已存在的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一致的变动或修改。就工程合同领域来看,工程变更指的是业主对于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和材料的改变。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    1.工程变更的概念及其原因    在工程合同实践中对工程变更的有如下几层含义。    (1)工程变更工作,不仅限于原始合同中描述的工作所产生的承包商的明示或默示的义务范围;    (2)工程变更应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发出指示。    (3)业主应通过明示的行为表示同意对此进行支付。    (4)额外变更工作不是承包商自愿完成的。    (5)该变更工作不应是由于承包商过错所产生的。    之所以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条款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赋予业主单方面进行变更的权利。因为业主在工程施工前不可能考虑到所有事宜,而设计图纸也不可能完全理想,因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会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但此时,业主己与承包商缔约完毕,承包商正在现场施工,承包商很有可能借机漫天要价,因为承包商知道业主如另行委托第三人来做的成本会是很高的。这样业主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讨价地位。如果合同中事先订有变更条款,则会使业主处于比较公平的讨价地位。    第二,赋予承包商关于执行工程师指示的救济权利。一般来讲,工程师没有默示的权利代替业主缔结合同。因此,在缺少变更条款时,承包商将无法获得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工作的支付,除非承包商能够证明其与业主另行签订了其他单独合同并应获得支付。当合同中规定有变更条款时,如果承包商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而业主否认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可依据变更条款获得保护。    第三,变更条款为变更工作提供了效率。变更条款可使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意的基础上来确定变更工作的估价,避免了事后当事人双方的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2.工程变更案例分析及结论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均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1年半。开始施工后,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砂砾料的运输距离也有所增加。因此,承包商提出了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其中要求延长工期4个月,并提出经济补偿431789美元。    在接到承包商上述索赔要求后,工程师逐项地分析核算,并根据承包商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商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具体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对新增加土方40250m3的单价应进行具体分析。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②土方及砂砾料补偿款的现场管理费:17370+6796=24166美元,而不是承包商所要求的索赔款162476美元。坝体土方:175088美元,砂砾石滤料:68500美元,现场管理费:24166美元,总计267754美元。工程师在核算的上述索赔款额267754美元,最终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使新增工程的索赔问题获得解决。这样,承包商实际获得的索赔款同原提出的索赔款额相比较,其索赔成功率为267754/431789=62%。在施工索赔实践中,62%的成功率是不低的。    3.现今的施工管理形式,大多采用FIDIC管理模式,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之间形成三角形的合同关系    在施工阶段,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在从自己的角度对合同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信誉,而工程的合同条件赋予施工单位进行索赔的权利,可使施工单位获得合同的经济损失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的合同利益。在工程变更中,确定变更项目的价格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虽然合同条件一般规定对于工程变更项目,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合适的价格,但是往往由于工程变更价格问题直接影响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和执行。因此,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格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用多学科的知识做许多分析工作,而且还要与业主、承包人充分协商。无论是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价格,还是与承包人协商的价格,一般都要遵守以下原则:①处处留心,灵活多变,注意收集和整理索赔证据;②以原合同价为基础,就是在确定变更项目的费用和价格时,必须考虑原合同中的有关费率和价格;③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项目,如果数量增减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则一律采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④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价格可参照该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价格。对于特殊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⑤对于工程量清单上没有的项目,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文章由中恒信青岛工程造价公司整理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编.国际工程索赔原则及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4]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科学出版社,2001.